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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87号

颁布时间:2001-0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方便群众纳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决定,委托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均可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每年征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前可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附后),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协议书,并报市局备案。

  三、农业银行各支行在代征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主管地方税务局,以免延误征收工作。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银行各支行须在征期结束后二十日内做好代征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代征情况,不断完善操作程序,以逐步规范代征工作。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

  为方便纳税人,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代征范围:

  1、北京市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单位。

  2、凡已在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农业银行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农业银行储蓄所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税。

  3、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的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止。

  2、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3、在代征税款时要打印完税证,第一联(收据联)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纳税标志背面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填写车辆牌证号码,纳税人纳税后代征单位把完税证第一联及纳税标志一起交给纳税人。

  4、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 0.50元。

  5、市农业银行每日向市地方税务局传递代征各种车辆辆数、税款金额等信息资料。

  三、税款解缴:

  1、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及工本费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7日,要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

  2、农业银行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并按照基础信息资料逐辆进行统计汇总。

  纳税标志的工本费收入由农业银行在征期结束后,划转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帐户。

  3、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票证管理:

  1、农业银行支行,分别在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机打票)、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明细帐,使用票证结报手册,向各储蓄所发放,各储蓄所要建立领用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2、征期结束后,农业银行支行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票证、标志等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五、手续费提取与返还: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京财税[1995]458号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的 5%提取代征手续费。在征期结束后10天之内,由农业银行支行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转入农业银行支行的帐户,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附件2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 )地税第 号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具体代征程序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代征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书,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乙方代征车船使用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代征范围(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的私人机动车除外)。

  2、计税依据: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执行。

  3、代征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及纳税标志,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 0.50元。

  三、乙方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和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处理,乙方不得自行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代征税款的 5%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部分终止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定之日起即具生效,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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