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意见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石家庄市各区(桥西区、桥东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矿区)实行由市地方税务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办公窗口,统一征收、源头控管的办法征收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办理新车上牌、车辆年检、车辆过户、车辆转籍、车辆注销等业务时,可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大厅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就近缴纳,也可在市地方税务局市区车船使用税征收所办税窗口缴纳。

  三、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期限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上牌、车辆年检、车辆过户、车辆转籍、车辆注销等手续时限为准。

  四、下列车辆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三)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四)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车辆。

  五、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具体办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入库和免税车辆的认定。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所需场地及纳税人车辆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

  七、财政、公安和地税三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车船使用税征收,促进车辆管理。

  八、上述关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意见,同时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

  九、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