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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力助动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4]46号

颁布时间:1994-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县局: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发换牌照(年检)的时机,现决定对全市机力助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助动车,除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助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外,均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有关规定:

  1.税率:对助动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采取定额征收,每辆车每年税额为八元。

  新车购置年度,购置时间不满半年的当年免征;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半年计征,即按每辆车四元征收。本次征收对往年未缴税款只补税不罚款。

  2.使用票证:征税使用三联限额完税证。

  3.税款入库:税款按“车船使用税”科目入库。

  三、税款所属期:

  新发牌车为车辆购置年度至1994年度;换牌车为以前未纳税年度至1994年度。

  四、征税时间及征管分工:城、郊区将于1994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发、换助动车牌照,同时征收车船使用税。共设有三个固定点,一个流动点。固定点为解放路20号、江苏省33号、杨梅塘车管所。固定点征收车船使用税由所在区地方税务分局负责。流动点星期一、三、日在汉中路车辆商场,星期四、六在大厂区四万区自行车办牌点,星期二、五根据情况流动。流动点征收车船使用税星期四、六由大厂地方税务分局负责,星期一、二、三、五、日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

  各县局可以配合交警部门自行确定时间征收。

  五、工作要求:

  1.由于发、换牌照及征税期间工作量较大,交警部门不安排休息日,因此各相关分局应合理安排好征收人员加班,各点至少应安排两名征收人员,人员不够的可临时聘请助征员。

  2.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公用助动车,免税须凭单位行政介绍信,并填写自行车免税申请表,经免税单位所在区地方税务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至发牌点领取牌照。

  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免税单位保存备查;一份由审批税务分局连同介绍信留存;一份由发牌点征税人员留存。

  3.税款应及时入库,要保证税款、税票的安全,丢失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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