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三[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征收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下简称自行车税)提出如下要求:
一、征管模式一九九八年度自行车税的征管模式,仍维持以前年度的方式。即各分局按原税收征收管理范围,首先委托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的自行车税。
其次在代扣代缴阶段结束后上街设点,方便广大市民自觉缴纳自行车税。最后由各分局组织进行纳税检查。
二、征收对象及标准凡在我市境内(含郊区、马山区、新区)拥有各类自行车及助力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自行车税。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各类助力车每辆年税额8元。
三、征收步骤4月1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发动、办理委托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为代扣代缴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为设点征收阶段;6月21日起进行纳税检查。
四、几项要求
1、在准备阶段,各征收分局应借助税法宣传月大造声势,充分利用各级协税护税网络、税法宣传例会、税法公告栏等媒体进行广而告之、宣传发动,并组织签订好代扣代缴协议书。
2、在代扣代缴阶段,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及时地做好税款入库、标志牌发放和代征手续费给付工作。代扣助力车税的税票,一律使用八元定额税票,不得以二张自行车税票代替。
3、在设点阶段,各征收分局除征收窗口外,另必须设立1-2个征收点,设点的位置由分局自定。各征收窗口不得拒收现金。各全局请于4月20日前将设点准备情况报市局三处,由三处汇总报市公安局审批。
4、在检查阶段,各分局应结合日常税务稽查,对单位代扣代缴自行车税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未行代扣或代扣不到位的,要查补入库。
5、该项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分局请将征收中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报送市局三处。本工作列入上半年度的岗位责任制考核。
以下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