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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5-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减免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减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国发[1986]90号、国税函发[1992]1440号)。

  (二)公交公司行驶在市内的公共汽车(苏税三[1986]31号)。

  (三)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财税[2000]42号、苏发[2005]17号)。

  (四)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车船(财税[2000]97号)。

  (五)其他特种车船和专用车船,如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船、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和电车线路修理用高架车、路灯修理用高空作业车叉车、装载车、挖土机、推土机、压路机、升降机等; 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苏税三[1987]9号、[1987]财税地字003号、[1987]财税字034号)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公交公司行驶在市内公共汽车的减免税,市区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报市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医疗机构、老年服务机构的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并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其他特种车船和专用车船均由分局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三、需要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凡属政策规定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6年元月4日至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由分局批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和其他特种车船及专用车船的减免税资料:⒈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船使用税减免审批表;⒉机动车船行驶证及行驶证副页;⒊事业单位经费拨款证明。

  (二)由市局批准的公交公司减免税资料:⒈车船使用税免税申请表;⒉企业新增车船购置发票、行使证;⒊减免税集体审议记录。

  (三)医疗机构应报送的有关资料:⒈车船使用税免税申请表;⒉机动车行驶证及行驶证副页;⒊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㈣老年服务机构应报送的有关资料:⒈车船使用税免税申请表;⒉机动车行驶证及行驶证副页;⒊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有关部门认定老年服务机构的证明。

  四、关于“车船使用税免税凭证”(以下称免税凭证)的管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免税凭证”,该证为“一车一证”,于车船年审时向车船年审机构出示接受查验,并作为征收机构的免征依据。

  (二)免税凭证⒈无发证单位印章和经办人签名为无效;⒉无号牌号码为无效;⒊私人车船不适用该凭证。

  ㈢ “免税凭证”的发放管理实行经办人责任制,并由责任人在“车船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电子表式)”中记录发放免税凭证号码。

  五、做好车船使用税减免税信息传递、统计资料归档工作

  (一)分局应分别在2月15日前、3月15日前填报“车船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电子表式)”报一处。

  (二)市局分别在2月20日前、3月20日前汇总车船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中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传递给公安车管所等代征点,便于征收点及时查对"免税凭证"情况。

  (三)二市一区局、市区各分局于4月20日前将车船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统计报一处。同时将"免税凭证“使用情况作一次结报。对个别未及时办理免税手续的单位仍由各分局受理经办有关减免税手续,待年度终了后向市局全部结清"免税凭证”。

  六、二市一区地税局、市区各征管分局要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法规以及总局最近下发《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审核审批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本意见中“分局”限指市区各征管分局,二市一区享有市局审批权限。

  七、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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