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明电[1996]22号
颁布时间:1996-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及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皖政秘[1996]278号)规定,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如下表:
项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元)
乘人汽车
20人以下的每辆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气量2.2升以上的小轿车每辆320
载货汽车
净吨位每吨60
摩托车
两轮的每辆50
三轮的每辆60
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征收,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