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0]130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亳地税[20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拖拉机征免界限问题
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年,安徽省政府《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皖政[86]106号)第六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政策规定,目前仍然适用。对于具体征免界限难以掌握确定的,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72号)第三条规定:可根据从事农业生产时间的长短确定比例定额征收,严禁按人头、按户、按田亩摊派税款。
二、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征免界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村机动三轮车凡用于营运或作为交通工具的,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都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省政府《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皖政[86]106号)第七条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因此,6月份征收车船使用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四、关于白条收据问题
用白条收据收取车船使用税的做法是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应按“一税一票”的原则将税票开到纳税人手中。对用白条收据收取的税款已入库的,要给纳税人补开完税证;税款未入库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的通告》(1999年4月1日发布)中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是符合现行车船使用税税收政策规定的。
请你局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