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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灵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1998]124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宿县行署:

  你行署上报的《关于灵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请示》(宿行署[1998]14号)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同意灵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每辆车每年税额4元,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灵璧县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县政府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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