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185号
颁布时间:1998-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关于对我市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请示》(阜政秘[1998]147号)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市(包括所属各县、市、区)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每辆车每年税额4元,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市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对你市要求开征10吨以下非机动船及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问题,鉴于这两个应税项目税源流动分散,不易管理等实际情况,为集中精力抓好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工作,对此暂不同意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