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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助力(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皖地税[1998]111号

颁布时间:1998-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助力(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式交通工具,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已在全省范围内将其纳入机动车辆管理,上摩托车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助力(动)车应按两轮摩托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并从今年l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加强宣传,抓紧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在年检年审时把关,共同做好助力(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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