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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及纳税标志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6]408号

颁布时间:1996-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各地在加强征管、堵塞税源流失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尽管如此,由于车辆仍存在一些偷漏税现象。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切实堵塞税源流失漏洞,从1997年起,对我省机动车辆统一使用《安徽省车船使有用税纳税手册》和统一粘贴纳税标志,进行双重控管,确保在不准上路拦车检查的情况下车船使用税税源不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一) 纳税手册:全省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骑车、拖拉机等)。

  (二) 纳税标志:仍按照原省税务局(92)税政三字第599号通知规定的范围,即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及条例第三条第5款列举的专用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

  纳税手册和标志的适用范围均包括纳税和免税车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

  二、 使用和发放

  纳税手册和纳税标志是机动车辆申报纳税与否的重要凭证和资料,就同时使用,一车一册一标志。对未按规定领取纳税(免税)手册及标志的纳税人,其车辆外出被查税罚款的一律自行负责。

  纳税手册及标志的发放,要与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每年的元月1日至3月31日)结合,同步进行,边完税边核发,严格做到一车一册一标志。纳税手册上要认真如实记录车辆完税情况,并加盖“安徽省××市、县地税局车船使用税专用章”(样式附后,由各地依样刻制),以便公安、交通部门在车辆年检年审、核发证照时把关,监督纳税情况,及时代征代缴税款。同时,要督促纳税人将纳(免)税标志及粘贴到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以利车辆外出通畅行驶。

  三、 纳税手册及标志的管理

  纳税手册和纳税标志都是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凭证资料,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妥善何管,不得伪造、变更或者擅自损毁。标志是车辆是否纳税或免税的证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原省税务局(92)税政三字第599号文件的规定,视同完税证明严格管理。

  附:安徽省××市(县)地税局车船使税专用章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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