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二00一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期即将来临,为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局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特点和征期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精心布置,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市)县局根据本地区机动车辆实际数量,到市局计统处领取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对领回的标志应加强管理,制定严格的领发制度。要求纳(免)税单位及个人领取纳(免)税标志后,按规定贴于汽车挡风玻璃上,摩托车不便于粘贴的,驾驶人员应将标志随车携带,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三、凡委托交警、社客、交管站等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抓紧完善代征手续,加强相互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各地应加大对个人摩托车以及营运、承包、租赁车辆的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五、征期结束后,各区(市)县局应结合收入进度及征管情况,开展对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