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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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