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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6]28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地税部门应继续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按期采集并传递,确保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到

  二、地税部门要严格认定,限量供票,加大处罚力度,管好自开票纳税人。一是严格把关,加强认定。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逐条审查,严格把关。审查时要深入运输单位,查看运输工具,查看运输工具与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之间勾籍关系,查看财务核算情况,查看发票管理是否按规定要求保管、开具、缴销等。二是调查测算,限量供票。主管地税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了解运输行情、每公里吨位价格,推算每吨位车辆(船舶)在满负荷工作状态下一个开票最高限额,防止自开票纳税人为别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三是严把发票缴销关,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票缴销车辆(船舶)环节,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人员要对每份缴销的发票逐一审查,发现未按规定填写的,要限期整改;对超范围开票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省地税局安排2006年3月份对原已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年审的内容、程序及年审后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办理。年审所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年审合格标识等资料将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

  四、省地税局拟于4月份对2003年以来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市地税局要结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开展货运业税收管理自查及调研工作,对几年来货物运输业发展变化情况、收入增减变化情况、税收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谬研。毗邻外省的单位,要了解周边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情况及车辆征收有关费用情况,并和本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年审报告及调研报告于4月1日前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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