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5]143号
颁布时间:2005-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细化本地区落实意见,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主动协调沟通,争取部门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要争取国税部门、公安交管、交通、农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在信息共享与源泉控税方面实现新突破。
三、建立完善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摸清本地车船使用税税源底数,建立较完善的税源基础数据库,并适时进行税源与收入的比对分析。
四、填写“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表”时,对客货两用车可统计在“载货汽车”中。
五、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要每年更新一次。各市局要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六、各市局要在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总局“两个通知”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