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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6]25号

颁布时间:2006-02-17 11:08:52.000 发文单位:东莞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 粤地税函[2006]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底,广东部分媒体刊登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业务时,不再审核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的消息。该消息发布后,各地普遍反映车船使用税征管面临很大的困难。为落实对车船使用税的有效征管,确保国家税款应征尽收,省局在请示省政府以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得到省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省政府决定,在新的车船税条例出台之前,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管业务中将继续协助地税部门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见附件)。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这次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合作为契机,大力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一直以来公安交警部门在协助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协税护税,为促进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作出了贡献。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这次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合作为契机,积极主动地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努力促进车船使用税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机器把关,先税后检”监管模式。各级地税部门要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在信息化前提下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新模式。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化协作网络,搭建车船使用税信息化管理平台。目前东莞、梅州市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建立了“机器把关,先税后检”车辆税收信息化监管模式。即由地税部门对纳税人资料进行登记和核定、由银行代收税款、由公安交警部门电子把关的征收方式。从目前两市执行的效果看,成效显著。各地要努力建立车船使用税信息化监管新模式,为我省车船使用税征管走向规范和高效作贡献。

    三、加强源泉控管,落实车辆税收管理“一条龙”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做好车辆数据采集工作,充分掌握车辆的资料信息,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信息档案,强化税源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做到从源头上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控管,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附件:《关于继续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继续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粤公传发[2005]5424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配合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做好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意见,现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管业务中将继续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继续审查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没有该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要积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联系,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以往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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