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7]1号
颁布时间:2007-01-04 11:59:0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开征车船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下称“两税”)随之停征。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两税”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将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征管办法,明确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等问题。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原“两税”征收系统可继续使用。车船税税款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二、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工作总局将进一步明确,在总局明确前,各地暂缓开展此项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