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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463号

颁布时间:2007-12-14 09:51:2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申报纳税期限

  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继续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征为主、税务机关自征为辅的方式。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之前。

  (二)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三)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时,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此外:

  1.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2.已办理车辆停驶手续的纳税人,应携带车辆停驶证明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完税凭证

  征收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时,车船税征收窗口及代征单位暂使用原《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代替《税收通用完税证》,各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完税证的领、用和结报工作。

  (五)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与办法另行通知。

  二、单位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申报纳税期限

  单位车船税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车辆到外地办理交强险或进行二手车交易开具完税证明问题

  单位车辆到外地办理交强险或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需税务机关开具车辆完税证明的,由车辆单位或原车辆单位持缴款凭证和含有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的车辆纳税明细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需按规定审核该单位车船税源的登记与纳税情况,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向其开具车船税的完税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需纳税人说明情况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开具完税证明。

  对过户车辆原单位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新车主按规定缴纳过户当年的税款。

  三、工作要求

  (一)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市局统一制作了《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及有关宣传材料。各局要按照市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及通告张贴与发放工作。

  (二)各局要进一步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及船舶纳税人的税源登记及纳税辅导工作,加强税源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应征税源,并及时做好与征收税款的比对与评估工作。

  (三)各局要切实加强对征收人员个人用户帐号及密码的安全管理,设定不同级别的征收权限管理制度。对于未建立管理制度导致征管工作出现问题,影响征收工作开展的单位与个人,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局要及时制止以“优惠收税”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行为,对于在本辖区内出现上述行为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局征收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严禁税务人员参与“优惠收税”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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