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7]48号
颁布时间:2007-03-08 11:07:3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布置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包括汽车和摩托车两类,以下简称“停用标志”)停用处理工作,对库存的其他字轨的车船税标志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毁。
二、用票人员(包括代征单位)应将停用标志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由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集中后上缴县级税务机关。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停用标志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三、各市局要加强对所辖县级税务机关停用标志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停用标志销毁清册由各市局负责汇总,并须于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