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7]4号
颁布时间:2007-01-08 14:55:57.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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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政策变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级地税机关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各委托代征点代征车船税工作也暂时停止。
二、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到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按要求做好以前年度税款的补缴征收工作。
三、我省2007年度的车船税候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组织征收。
四、各地要对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在纳税大厅及交通要道等地张贴通告,告之广大纳税人政策变动情况,确保新旧《条例》的平稳过渡和衔接。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