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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8号

颁布时间:2007-08-23 14:28:32.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的规定,我市定于9月1日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深圳市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深圳市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2007年9月1日前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其尚未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税,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地点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缴纳或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从香港入境行驶的香港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

  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补缴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根据《条例》规定,自2007年起,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不再委托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代征。

  三、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

  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自重)·年

税 目 

计税标准 

每年
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每辆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 

净吨位≤200吨每吨 

3 

  四、减免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2007年度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五、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8年9月1日起,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船税办税流程

  (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需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船管理协议书(车船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二)纳税人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条例》、《通知》规定办理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七、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特此通告。

  附件: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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