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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南京市审计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全市房地产交易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农税[1994]27号

颁布时间:1994-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审计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宁审基[1994]77号《关于对全市房地产交易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南京市财政局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契税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的做法,是积极有效地开展契税清理工作的一种好方法。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对契税的往年欠税,尤其是商品房和“三资”企业的欠税进行一次清理,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附件:关于对全市房地产交易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88)建房字第170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家《契税暂行条例》和市政府宁政发(1993)186号《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对象和范围:自1988年元月1日以来,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所发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买卖(包括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买卖)、转让、交换等以及由此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入股、合资、合作、兼并引起的房地产转移;建设项目转让、集资联建、委建、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中的商品房买卖以及全价购买商品房只有使用权的,都属于专项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未办理房地产交易监证手续而漏交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和契税的问题,对未交、漏交、欠交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和契税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限期如数补缴,同时补办房地产交易监证手续。

  三、审计的方法与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此项工作委托南京投资审计事务所全面实施,投资审计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

  四、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提供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证件、协议、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配合、协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重大违纪问题应向市审计局汇报,然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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