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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府字[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6-02 09:36:51.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房管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销售房地产纳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对个人销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管范围

  凡在市中心城区(吉州区内)发生销售(转让)房地产的个人,均为适用本实施意见的纳税人。个人销售房产环节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青原区、井冈山市及其他各县比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征管模式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行窗口集中征收,财政地税控管,部门协助,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具体为:地税、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联合办公(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在办证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实行一体化管理服务,做到环环相扣、互相配合。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出售房地产需缴纳的地方税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契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实现“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三、申报纳税流程

  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流程为:向房产评估机构申报评估——向地税部门申办地方税收事项——向财政部门申办契税事项——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交易事项——领取产权证。

  1、凡发生个人销售房地产的房地产买卖双方,持房产销售协议(合同)、房产价格评估报告及身份证等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向房地产交易大厅的地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地税部门依据税收有关规定开具地方税收完税证明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对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开具免税证明。

  2、房地产买卖双方持完税或免税证明、发票及有关证件资料,到契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财政部门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3、房地产买卖双方持完税凭证、发票和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与发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有关政策界定和申报资料要求

  1、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税种较多,各种税收优惠在年限上存在交叉,征收机关必须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界定。

  我市中心城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划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1800元/平方米以下。

  2、个人销售房产按政策应征收有关税收的,交易双方必须向征收窗口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销售方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2)销售(转让)合同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4)原购买房屋的发票及复印件;

  (5)房产价格评估报告;

  (6)交易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销售房产属于减免税范围的,交易双方必须向征收窗口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销售方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2)销售(转让)合同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4)原购买房屋的发票及复印件;

  (5)房产价格评估报告;

  (6)房管部门出具的惟一住房证明;

  (7)交易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部门协调合作

  1、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月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的详细情况、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信息、房产分地段均价信息、二手房交易信息、权属登记信息给地税和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

  2、规划建设部门要将2006年6月1日以前批准的容积率1.0以下房产开发项目一次性提供给地税和财政部门,对2006年6月1日以后批准的容积率 1.0以下的房产开发项目按批次提供给地税和财政部门,内容包括开发方名称、承建方名称、容积率、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等。

  3、地税部门与财政部门对个人销售房地产有关涉税信息应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控管台帐和税源数据库,实现信息比对与共享机制。

  4、地税部门、财政部门要按月将房产税收征管信息提供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5、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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