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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36号

颁布时间:1995-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 8 月 24 日湘地税发[1995 ] 036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全省房产税专项检查正在按部就班开展。近来,各地反映房产税一些政策尚不够明确。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政策,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资建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于合资建房的,应根据房屋产权归属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凡合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建房各方共有的,合资建房各方应按各自使用的部分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凡合资建房且其中只有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其它各方只有使用权的,其他各方所投入的建房资金实际是预收的房屋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对房屋使用人出资建房资金 500 万元以下,房屋租用年限在 5 年以上的,出租人从租计缴的房产税可在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的时限内分期缴纳。对建房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租用年限在 5 年以上的,房产税的缴纳时限由地、州、市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和个人使用主管部门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下级单位或个人使用主管部门房产实行承包经营,上交承包经营费的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以房屋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三、关于房屋承租人以各种名目支付费用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对房屋出租,承租人以各种名目支付费用,包括实物、货币资金或以租抵债的,其出租人均应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四、关于房屋转租如何征免房产税问题。

        房屋转租,房产税原则上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承租人不能提供产权所有人的,房产税应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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