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4]23号
颁布时间:1994-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支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房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92]财综字第106号)中关于“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售部分产权的房产,免征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可按出售前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减除个人购房的出资额后的部分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