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4]51号
颁布时间:2004-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1987年由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收范围作了“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的规定。《实施细则》颁布17年来,我省城市经济、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有了较大变化,给不少地方执行这一规定带来了一定难度,致使城市征税范围较为模糊。为了适应发展需要,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授权,经商省法制办,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具体解释如下: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地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仍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