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5]85号
颁布时间:2005-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地税函[2005]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2005]134号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省局已下发《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作了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的反映,补充通知如下: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