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年初计划,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是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具体为:
(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纳税人。包括从事各类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等活动的企业。
(二)房地产管理业纳税人。包括从事住宅管理和其它房屋管理活动的单位。
(三)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业纳税人。包括从事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中介活动的单位,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估价所等。
二、检查时限和内容检查时限为2003和2004年度,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为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
三、检查时间4 月15日至6 月15日为检查阶段;6 月15日至25日为各单位专项检查总结和情况上报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已经进行多次,但近两年对房地产行业举报、查处的大要案仍然接连不断,说明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有的地方以往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走了形式,未能真正发现本地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和漏洞,专项检查工作未能落到实处,未真正起到整顿和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作用。对于此次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区)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检查。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要贯彻依法治税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做到边检查、边入库,查一户、清一户。涉及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对达到移送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杜绝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开始后,省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了解工作进展,并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通报;各市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局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发挥" 上查下" 的作用,加大检查力度。各市局需要省局协查的,可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四)做好资料上报和总结分析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局稽查局《关于加强2005年专项检查材料上报工作的通知》(冀地税稽函[2005]第8号)精神,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和材料上报工作,确保时间和质量;专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发现的涉税大要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不得隐瞒不报;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征管和稽查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同时要认真填报各项统计表(见附件),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房地产企业情况统计表》于4 月3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及报表于6 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1.各市房地产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2. 2005 年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