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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29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以下简称其他地方三税)税源现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其他地方三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其他地方三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其他地方三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其他地方三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税制结构单一、税基相对稳定、税源分布广泛的特点,收入规模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密切相关。抓好其他地方三税税源征管,是实现总局提出的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避免税收流失,确保财产行为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当前,我市其他地方三税税源管理水平和现状还不完全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是其他地方三税收入规模和发展水平与我市蓬勃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城镇化建设的进展极不匹配,税收收入呈低速增长态势,远远落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二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房地产投资多渠道、经营多样化的特点十分明显,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现行其他地方三税的管理手段僵化,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能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三是通过近几年税收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偷逃和漏征漏管其他地方三税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税收征管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延伸。

  开展其他地方三税税源清查,是管住税源的基础和前提。机构分设以来,我市地税部门尚未系统全面清理过其他地方三税税源,造成了家底不清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其他地方三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通过对其他地方三税税源进行清理检查,就是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房屋、土地的存量、分布状况、经营方式、收入规模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发挥税收征管潜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漏征漏管,不断夯实其他地方三税征管基础,防止税收流失,实现税源到税收的最大转化。同时,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比分析地方三税税源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完善税源管理信息,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配套清理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其他地方三税长效征管机制。

  二、清理检查范围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拥有的应税、免税房产和土地。

  (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制的事业单位拥有的房产和土地。

  (三)国家机关、军队、武警、人民团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和土地。

  (四)城镇居民和农民用于出租的房产。

  (五)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在核算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的房产和土地。

  (六)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营业用房。

  三、清理检查年度

  主要清理检查2004年度。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清理检查内容

  (一)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

  1.房屋栋号、房屋坐落地址、用途、结构、建造时间、产权证号、造价(原值或者评估价)、房产余值、征免界定。

  2.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具体地址、用途、取得时间、取得方式、面积、等级、单位税额、征免界定。

  3.出租房屋栋号、出租房屋的地址、结构、用途、产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年租金。

  (二)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三税情况

  包括清算年度内纳税人地方三税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减免税额、欠缴税额。

  五、清理检查方式和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检查主要采取在纳税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税务部门上门辅导及重点检查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宣传动员阶段

  为确保地方三税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地方三税清理检查通告》,周知纳税人自觉对地方三税纳税情况进行清理。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辖范围,采用分片区集中辅导或者上门辅导的方式,通过网络下载或者纸质方式广泛发放调查表,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其他地方三税税收政策和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工作应于8月15日前结束。

  (网址:财产行为税处下传文件夹)

  (二)纳税人自查阶段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据实填报其他地方三税税源调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自查工作结束后,由税务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范围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土地,逐段、逐栋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对纳税人自查不实的或者未填报自查表的,要制作复查核实表,并告知纳税人。该项工作应于9月10日前结束。

  (三)区县局实施重点抽查阶段

  各主管税务机关将清理检查情况上报区县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区县局对税务所上报的地方三税清理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如下:

  1.科研转制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在减免税年限到期后是否恢复征收税款。

  2.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对纳入后续管理的房地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是否有虚假申报项目、加大自行扣除范围等。

  3.民政福利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标准。

  4.办理缓税的企业缓税到期后是否及时缴纳税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地方三税情况:

  (1)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开发(包括在开发和未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3)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出租房屋,是否按规定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地产用于生产、经营用途,是否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等方式购买并投入使用的房产,是否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按房产价值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抽查面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区县局要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肃处理。此项工作于10月10日前结束。

  (四)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完善其他地方三税征管机制

  各区县局对清理检查结果要及时与地方五税税源管理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房地产税源信息资料库,动态维护地方五税税源系统,做到户清源明。同时,根据此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其他地方三税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此项工作于10月25日前结束。

  (五)市局组织检查阶段

  各区县局清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清理检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同时将抽取部分区县局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此次三税清理检查工作将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此项工作于11月15日前结束。

  六、对清理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并主动补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只补税不罚款,以后年度纳入地税部门正常征管范围。

  (二)对纳税人不认真开展自查的,征管、税政部门必须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必须移送稽查部门专案稽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区其他地方三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业务力量,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严禁在清理检查工作中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为确保地方三税清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力争使其他地方三税税收政策和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家喻户晓。

  (三)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在清理检查中,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税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外要加强与建委、国土、房管部门和社区、街道、派出所等协税护税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部门合力,保证清理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清理检查实效。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清理检查质量及实效;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遇到困难要及时协调解决,要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有力的监控,确保此次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五)认真分析总结。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对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对策。清理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要求各单位通过市局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财产行为税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报表报国际税务处)部门信箱报送清理检查工作总结和清理检查统计表,报送时间为2005年11月25日前。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查表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土地使用税自查表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自查表(房屋出租)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清理汇总统计表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土地使用税清理汇总统计表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城市房地产税清理汇总统计表

二ОО五年八月二日

  表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所: 单位:元

  房屋栋号 房屋座落地址 用途 结构 建造时间 产权证号 造价(原值或评估价值) 房产余值 征免界定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免税额 欠缴税额 备注

  填报时间:2005年 月 日

  表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土地使用税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所: 单位:元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土地具体地址 用途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面积 等级 单位税额 征免界定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免税额 欠缴税额 备注

  填报时间:2005年 月 日

  表三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自查表(房屋出租)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所: 单位:元

  出租房屋栋号 出租房屋地址 结构 用途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期限 年租金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免税额 欠缴税额 备注

  填报时间:2005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仅出租房屋的国家机关、军队、武警、人民团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个人及有商品房出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

  表四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清理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单位:户、万元

  纳税人 总户数 总原值 总租金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免税额 欠缴税额 备注

  各类企业

  其中:民政福利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个人

  合计

  填写说明:1.“国家机关”栏:除国家机关外的军队、武警等单位房产情况、纳税情况均统计在此栏;2.“个人”栏:出租房屋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或自有房产用于经营的纳税人的房产情况、纳税情况均统计在此栏。

  表五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土地使用税清理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单位:户、万元

  纳税人性质 总户数 总面积 平均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免税额 欠缴税额 备注

  各类企业

  其中:民政福利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个人

  合计

  填写说明:1.“国家机关”栏:除国家机关外的军队、武警等单位土地情况、纳税情况均统计在此栏;2.“个人”栏:出租房屋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或自有房产用于经营的纳税人的土地情况、纳税情况均统计在此栏。

  表六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城市房地产税清理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单位:户、万元

  项目类型 计税方式 总户数 总原值(或租金)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减免税额 欠缴税额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 按原值征收

  按租金征收

  外国企业 按原值征收

  按租金征收

  外籍个人 按原值征收

  按租金征收

  合计

  说明:1.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不属清理范围。

  2.本表于2005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际税务处。报送方式:通过市局内网信息系统—国际税务

  处部门信箱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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