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6]132号
颁布时间:1996-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柜台,摊位出租征税问题房屋产权人利用房屋所设柜台摊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场地,实属房屋分割出租,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出租房屋写字间征税问题凡宾馆、招待所利用房屋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或办公等用房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以房产投资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对以房产投资产权未发生转移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房屋征税问题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企业或单位,所进行融资租房屋,其所得的收入均应按房屋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资产评估新增房产价值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资产评估后新增房产价值,应以评估价入帐后的原值计征房产税。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