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193号
颁布时间:2004-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经国税机关进行事前审核(批)。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加强取消对纳税人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审核(批)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依据现行的政策法规,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确认)应有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的区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文件;(二)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前述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保持同比例。
三、对纳税人不符合上述条 件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