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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征收“两金”和房产税等问题的通知

豫税函发[1991]190号

颁布时间:1991-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对铁路系统的多种经营企业如何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能源基金、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87)财税地字第20号。国税函[1991]287号通知和“两金”征集的源泉控管原则,现明确如下:

  一、铁路系统多种经营国营企业,凡是铁路“七五”大包干以前在所在地交纳所得税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两金”。对没有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和大包干后举办的多种经营国营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两金”对其营业帐簿和与执行铁路“七五”大承包方案的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税经济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铁路系统多种经营集体企业,要照章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两金”;对原为集体企业而在大包干后转制为国营企业的,亦应照章征收地方各税和“两金”。

  三、对应征收地方各税和“两金”的多种经营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凡是没有按照以上规定缴纳的,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对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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