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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颁布时间:1996-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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