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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95号

颁布时间:2003-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废止。废止后有关税收管理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中,有关我市房产税计税依据和车船使用税计税项目、适用税额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新的地方税收法规出台之前,仍按我市原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扣除额后的余额计算,具体方法是:

  1.一九八○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十的扣除额;

  2.一九六○年到一九七九年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二十的扣除额;

  3.一九五九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三十的扣除额。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计税项目和适用税额问题

  车辆的计税项目和适用税额依照《车辆税额表》(附后)计算。

  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一)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个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纳税期限为收到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对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个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对因经常从事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月份终了后十三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税额表

  乘人汽车         五座以下       每辆 200

  六座至十一座     每辆 240

  十二座至三十座     每辆 260

  三十一座至四十座   每辆 280

  四十一座以上     每辆 300

  载货车         按净吨位       每吨 50

  拖斗车         按净吨位       每吨 50 按五折征收(包括机动车挂车)

  起重车、铲车、吊车   按净吨位       每吨 50

  电车                    每辆 280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80 (包括韦士伯三轮车 )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 48

  二轮摩托车                  每辆 36

  轻便摩托车                  每辆 24

  非机动车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 24

  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 12

  人力驾驶车       每辆 8

  自行车         每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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