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8]410号
颁布时间:1998-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房屋出租的税收漏洞,现将国税发[1998]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各区县(市)局要充分重视零散税收征管工作,加强领导,要针对房屋出租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经常开展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加强房产税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搞好房产税的征管房屋出租户多面广征收难度大,必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利用街道地段的优势,建立街道办事处、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协税护税网络,对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三、建立税源档案资料,完善申报纳税制度各区县(市)局在明年上半年内,要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把建立出租房屋的档案资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有条 件的地区,可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对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委托代征及核定征收房屋出租收入租金申报严重不实,征管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除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外,各区县(市)局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委托街道、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代征。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五、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区县(市)局要开展房产税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将房屋出租漏征漏管户情况作为检查重点,清理检查情况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