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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党政机关等单位职工宿舍用房暂缓征房产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03-17 14:50:5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税务局:

  鉴于当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宿舍租金标准长期未作调整,收取的租金远不够维修费用的支出,需由财政给予补贴。如对这部分房产继续征税,不但扩大了财政支出,而且增加了不必要的征、拨手续。为此,经研究决定,在租金标准未调整前,对国家军队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宿舍(包括家属宿舍、独身宿舍)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此项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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