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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京财税[2000]356号

颁布时间:2000-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七日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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