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1995]84号
颁布时间:1995-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确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它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一)套型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超过88m2的;(二)六层(含六层)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三)非城市规划要求而采用贴面砖、马赛克或大理石等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的;(四)采用进口电梯或七层以下采用电梯的;(五)有空调设施的;(六)有成套不锈钢厨具、天然大理石台面等厨房设施的;(七)有人造玛瑙、大理石、盥洗设备等浴室设施的;(八)安装高级铝合金彩板门窗的。
除厨房、卫生间外,具备下列内装修标准之一者,也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一)非结构型吊顶;(二)墙壁采用壁纸、壁布或高级喷涂材料的;(三)墙裙采用木质、塑料、铝合金等材料的;(四)地板采用木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的。
凡基建计划列明或实际建造的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独门独院别墅式的住宅及省政府规定的其它非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关于预征税款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征管工作实际,在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5%以内预征税款,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