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6]431号
颁布时间:1996-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合作建房办理纳税登记手续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的,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将合建方的基本情况在有关栏目注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后)
四、关于预售综合楼预征比例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楼预售价款,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务登记证号码:
序号: 税务计算机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合建方名称 | 合建方地址 | 合建方联系人电话 | |||
经济类型 | 项目类型 | 直接主管部门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邮政编码 | |||
项目名称 | 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 ||||
项目目建议书批准文号及时间 | 土地使用权受让(行政划拔)合同号(批准文号)及时间 | ||||
建设项目起迄时间 |
开发土地总面积 | 开发建筑总面积 | |||
94年1月1日以前 | |||||
计划投资总额 | 己投入资金 | 96年9月30日以前 | |||
纳税人(签章): | |||||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附列资料(建筑面积按合计数填写): 普通标准住宅: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办公用房: 栋号_____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综合楼、公寓、别墅: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其他: 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 税务机关批准的申报期限: 分次( ) 分季( ) |
填表说明: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合同(或立顶)及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据实向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2、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受让(行政划拨)合同(批准文件),合作建房协议书等有关资料。
3、序号: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编制填写。
4、项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普通标准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饭店、公寓、非普通标准住宅、综合楼、其他填写。
5、本表一式三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回登记单位一份。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审 核 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单位 | 经济类型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 |||||||
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批号 | 批文机关 | ||||||
计划投资额 | 万元 | 建筑结构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 |||
一居室 | 户 | 二居室 | 户 | ||||
三居室 | 户 | 四居室以上及其他 | 户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住宅装修标准 | |||||||
审核项目 | 住宅设备标准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