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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6]431号

颁布时间:1996-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合作建房办理纳税登记手续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的,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将合建方的基本情况在有关栏目注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后)

  四、关于预售综合楼预征比例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楼预售价款,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务登记证号码:

  序号: 税务计算机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面积单位:平方米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合建方名称     合建方地址     合建方联系人电话    
经济类型     项目类型     直接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项目目建议书批准文号及时间        土地使用权受让(行政划拔)合同号(批准文号)及时间    

建设项目起迄时间

   开发土地总面积     开发建筑总面积    
            94年1月1日以前    
计划投资总额        己投入资金  96年9月30日以前    
纳税人(签章):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附列资料(建筑面积按合计数填写):  普通标准住宅: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办公用房: 栋号_____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综合楼、公寓、别墅: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其他: 栋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税务机关批准的申报期限: 分次(  ) 分季(  )       

  填表说明: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合同(或立顶)及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据实向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2、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受让(行政划拨)合同(批准文件),合作建房协议书等有关资料。

  3、序号: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编制填写。

  4、项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普通标准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饭店、公寓、非普通标准住宅、综合楼、其他填写。

  5、本表一式三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回登记单位一份。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审 核 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单位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       
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批号     批文机关       
计划投资额  万元  建筑结构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一居室  户  二居室  户 
      三居室  户  四居室以上及其他  户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住宅装修标准       
审核项目        住宅设备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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