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5]149号
颁布时间:1995-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印发各地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以后在每次或按季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直至登记的项目进行税款清算为止。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于季度终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五、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六、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印制表格并组织税务专管员学习,加强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以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