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字[1999]7号
颁布时间:1999-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州中心支行:
为加强省级收入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改变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和结算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省与地市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国库。实行分级按比例入库后,省与地市不再进行这三项税收的年终结算。
2.各地市州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1999年已缴入地、市、县库的省级收入部分办理调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