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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后手续费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26号

颁布时间:1999-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不含盐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省与地市州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国库。现就缴库方式改变后,手续费提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税”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即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规定,资源税单位代扣代收按入库数提取2%的手续费;按省政府办公厅[95]48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按入库数提取5%;按国家税务总局[90]1111号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入库数提取5%。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比例,严禁重复交叉提取。

  二、提取“三税”手续费时须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不准坐支税款,库外转移手续费。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级50%:“退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退库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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