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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3]237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乌政办[2002]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5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同时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提高房地产转让者自觉纳税意识,促进其主动申报纳税。

  二、对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一律实行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

  (一)对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商业用房、写字楼取得的收入按1%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企业有偿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按0.5%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及企业兼并、破产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由各区、县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二)纳税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的,由各区、县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于个人互换住房、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及居民转让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各区、县局审批。

  (四)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由各区、县局审批。

  四、其它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按1997年检发的《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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