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04]299号
颁布时间:2004-11-26 15:34:34.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二、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要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的“申报声明”栏内填写按月申报,以备案。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二ΟΟ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