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5-08-10 10:08:0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地方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问题
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是指按国、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部门规定委托有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代收费用,包括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部门授权或委托各市制定收费办法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是已使用或已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