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600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10:31:29.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土地增值税采取按月申报的方式,即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