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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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