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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4]195号

颁布时间:1994-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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