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151号
颁布时间:2004-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第五条解释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74号 2004年4月26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