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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4号

颁布时间:1990-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释,目前下放一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权限尚未确定,各地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暂由各地确定缓征,待明确减免税权限后再作处理。望你们按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严格控制减免税。凡企业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均按规定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我局审核,由我局确定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或作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2号文(附表另发)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O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主送:略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件:1、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2、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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